索 引 号 | 来源 | 县司法局 | 发布时间 | 2021-01-11 | |||
发文号 | 主题分类 |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1-01-08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复〔2020〕5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信息公开申请问题的答复》不服,要求撤销该答复,并要求依法公开相关文件及法律依据,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不服,要求撤销该答复,并依法公开相关文件及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客观事实,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文件及法律依据。2020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信息公开申请问题的答复》。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信息公开申请问题的答复》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基于检索结果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而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信息公开申请问题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