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来源 | 县司法局 | 发布时间 | 2021-01-11 | |||
发文号 | 主题分类 |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1-01-08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复〔2020〕4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的,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亦未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本机关认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人民政府、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